尊敬的客户: 您好!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炫乐网络的信赖和支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单位网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未经备案的网站,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对拒绝履行备案手续的,关闭网站。对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炫乐网络特提醒广大虚拟主机及域名用户:
对于以前从来没有申请过备案及没有在国家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注册备案帐户信息的,请尽快去备案中心申请登记备案主体信息并提交相关需要备案的网站域名信息,因为此步骤需要填写申请备案者个人主体信息,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在填写时输入真实有效内容,以免信息虚假无法通过审批,延误备案申请。(主体信息输入:恕不代办)
炫乐网络特提醒由本司提供网站建设服务的客户:
网站建设完成之后没有向本公司提供贵单位证件以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省份证复印件,我司将免费代为备案。
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76
特此通知!
顺祝 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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